据加拿大移民难民法规定,外国人可能因健康问题而被拒绝入境。资料图片
大多伦多一名中国女移民申请担保父母家庭团聚移民,其父在2012年移民体检时被指曾患癌症,遭加拿大移民部拒绝申请。母亲作为配偶也被拒绝,当事人向加拿大移民难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移民上诉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诉,案件再被驳回。
案中永久居民申请人即上诉人的父亲,于2012年进行移民体检时,被发现肺部曾患有罕见癌瘤,于2010年手术切除。移民部提供的医学文章指,该病的5年存活率是89%,15年存活率是49%。不过在当地签证处负责的医官指,5年存活率仅有24%。根据医官意见,移民部于2012年9月18日依「公平程序准则」向申请人及担保人发信,告知申请人体检不合格不能移民,但允许在2012年11月30日前对此做出回应,提供更多讯息。
根据移民部的全球签证案件管理系统(Global Case Management System;简称GCMS)记录,上述信件未收到当事人回应,个案中止继续审批,最终拒绝的信件于2013年5月9日发给当事人。申请人的代表律师向上诉庭提供证据指,申请人曾对上述信件做出回应,且有证据指移民部于2012年11月19日收到当事人的回信。
上诉庭指移民部确有收到回信,但没有在GCMS系统中做出登录和更新,目前难以确定申请人的上述回信,是否会影响医官对做出的既有决定作改变。上诉庭表示,虽然不能据此结论医官之前的决定错误,但至少可以决定将案件发回原审签证处重新进行审批。但当事人又选择透过人道理由对其申请被拒提出上诉。上诉庭就此展开聆讯,并听取了担保人和申请人父女二人的意见。
上诉庭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医疗文件,结论是该名父亲于2010年被诊断患癌接受手术,2013年肺部再次出现「结节」(nodules)以致四处咨询。上诉庭又指申请人每年都去医院进行检查,最近一次检查是在2016年初,但向法庭提供的是2014年的旧报告。聆讯庭怀疑当事人为何在聆讯开始前,可以提供更多更新证据资料但却没有这样做。聆讯庭怀疑申请人很大可能在2013年5月癌病复发,至少担保人不能像自己所声称的那样,证明其父亲自2010年以来没有再发现癌症。
有权向联邦法院申司法复核
对于担保人提出其父母同住对她的子女有好处,上诉庭指担保人的孩子目前分别7岁及3岁,有自己的父母在身边,外祖父母可使用访问签证最多停留6个月。而且上诉庭指担保人丈夫的父母(即一对孩子的祖父母)已被担保成为加国永久居民。现在两名小孩已经可以享受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陪伴,只是外祖父母因签证问题要定期离开而已。上诉庭指依担保人现在的家庭情况,收入稳定丰厚,难以证明若不允许其父母永久移民加国,会对她造成困苦(hardship)。这是申请人道移民的一个重要理由。
上诉庭最后结论指,申请人本身的健康问题,令移民部有法定理由拒绝其移民申请。而且有充足理由相信申请人在2012年接受完移民体检后,其癌病有可能复发。担保人提出她是申请人的独生女,她的两个小孩需要外祖父母陪伴等,这些都被视为正面理由,但是不能盖过申请人被拒绝入境的负面理由。上诉庭最终决定驳回担保人的上诉请求。而当事人有权就此决定向加拿大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