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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2.6万不还 男子因小失大住宅被拍卖

www.creaders.net | 2017-01-08 16:11:16  明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一名姓庄(Trang,音译)男子,为了规避银行借款2.6万元,弄得两间银行为他打了几年官司,最后更是累人累己,自己值几十万的住所要被银行法拍还债。

  向银行做按揭供楼的庄某,当他向另外一家银行借款却又不还钱时,第二家银行就要把欠债人的房产没收法拍以偿还债务。

  但前一家银行因为牵涉到《个人资料保护法》方面的技术问题,没有配合第二家银行的要求,双方就此打起官司,最后要交由联邦最高法院来决断,判令第二间银行有权索取债务人的个人资料。

  2008年4月,庄某向加拿大皇家银行借贷了3.5万元,但却没有按时付息还款。2010年12月17日,皇家银行向法院申请到一份讨债令,要求庄某偿还连本带利的26122.76元。

  欠债不还的庄某在多伦多有一处房产,但欠按揭丰业银行的贷款还没有还完,贷款的额度为26.25万元。

  皇家银行为了追讨债务,把目光盯上了这处房产,向法庭申请了一份没收财产令,要求执达吏(Sheriff)将庄某的这处房产没收之后再拍卖,卖楼所得的钱款,用来抵还庄某欠皇家银行的债务。

  但问题是皇家银行的这一要求,遭到了执达吏的拒绝,因为执达吏需要获得丰业银行提供一份"按揭解除声明"(Mortgage Discharge Statement),因为根据《执行法》(Execution Act)的规定,如果债务人的资产净值(Equity)没有超过所需要的数额(这数额在安省过往是5000元,2010年10月后升为1万元),则债务人的主要居住场所,就不能被强行没收和法拍。

  执法办公室需要通过解除声明来了解丰业银行牵涉其中的利益有多少,它才好居中分配这两方的利益。

  2011年4月5日,皇家银行向庄某去信,要求庄某的按揭银行提供上述所需的文件。但庄某继续躲债,于是皇家银行便向丰业银行直接提出要求,而丰业银行则以未获庄某的同意为由,拒绝了皇家银行的要求。

  皇家银行又从法院拿到第二份文件来敦促执达吏执行,但庄某还是继续躲债,皇家银行只好去申请法庭令,要强迫丰业银行提供这份解除声明。

  安省高等法院在2012年驳回了皇家银行的申请,称之前有先例判决,放贷的机构受《个人资料保护和电子文件法》(简称《保护法》)的限制,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类似的文件。此后,皇家银行的这一动议,就在安省高院和上诉法院之间不断地被驳回并又被反驳回,最后官司打上了联邦最高法院。

  其实,《保护法》对上述情况早有设定,其中的Section 7(3)条款明确指出,如果是个人或机构处于追债的目的,或者是在法庭下令要求的情况下,持有债务人资料的机构,可以不经本人的许可或知会,就将此人的个人资料透露。

  最高法院的诸位法官据此认定,皇家银行所提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庭下令"的情况,因此也下令要求丰业银行向皇家银行提供"按揭解除声明"。

  同时,公众也不必担心,银行会随意地将"按揭解除声明"随意地提供给第三方,除非第三方能够证明,自己在相关的物业上有合法的利益诉求。

  对于这一案例,华人律师曾启荣认为,只要债务人向银行做按揭,那此人的个人资料就会有一定的公开性,因为这个债务人如果还要去借钱,比如做生意,比如买车,各种各样的事情,放贷的人都需要知道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这是不可避免的。

  虽然此案里面引用的法律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加拿大这样的案例法国家,如果没有一个很典型的案例作为先例,相关的银行也会担心自己有没有行差踏错,所以就交由司法系统来做决断。

  "就此案来说,皇家银行把欠债人的房产拿去拍卖,所得的钱首先要归还丰业银行的按揭,丰业银行不必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但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先例来跟从的话,丰业银行方面也担心要负不必要的责任,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把事情交到法院手上,让一层层的法官们分说明白,并且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以后大家照此办理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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