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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一名华人男子C先生,在同妻子A女士分居前,将超过一百万元的投资转给母亲或其他亲戚。A女士向安省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归还她应得的家庭资产权益并胜诉,法庭判C先生需向分居妻子支付59万多元。C先生不服裁决,将官司打至安省上诉庭,然而依然败诉。
C先生失业后,全家人一直靠投资收益为生。投资收入的本金,来自C先生的父母。他们早在1975年,也就是儿子结婚后一年,就给了儿子和儿媳一笔钱,其后又多次给予。经过多年的投资,C父母提供的本金已衍生为130万多元。
在分居前,C先生和A女士对家庭财产的划分就有了分歧。A女士曾从两人共同持有的一笔投资中抽取了3.2万元,而C先生则将超过100万元的投资转到他母亲(现年已89岁,住在BC省),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头里。
A女士不满丈夫的做法,向安省基秦拿高等法院提出诉讼。
她表示,丈夫转走的钱是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以应该按《家庭法》中有关分居的条款进行划分。
C先生在法庭上声称,父母给自己的钱是“贷款”,需要偿还的。
A女士则反驳说,那些钱是父母的赠与,不用偿还。
法官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词,于去年判决C先生败诉,令他向A女士支付59万多元,以及所欠的赡养费及宣判前的利息。此外,A女士还享有两人共同拥有的房屋,并以此为担保,直到C全部支付了上述款项。
C不服,向安省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的法官表示,此案的焦点在于C先生父母给予儿子、儿媳的金钱,到底算赠与还是出借。
法官列了多条证据:
1、C先生在用父母提供的本金进行投资的时候,从来没有征询过他们的意见;
2、C先生和太太在获得投资收益的时候会报税,而投资收益从未用于“还钱”;
3、C先生同父母之间没有借款文件,甚至其父母都没有一个文件列出总共“借”给了儿子多少钱;
4、C先生在分居前从未表现出“还钱”的意图;
5、C先生是在妻子从从两人共同持有的一笔投资中取钱之后,才向其母亲“还钱”的;
……
基于这些证据,审理此案的三名法官一致相信,C先生从父母处获得的金钱是“赠与”而非“出借”,所以按照《家庭法》,应该给妻子一份。
上诉庭宣布维持原判,C先生需要向支付59万多元的金钱,以及所欠的赡养费及宣判前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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