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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国移民获魁省政府聘用为投资专员在北京工作,有向加国缴税、有供加国退休金,但却被移民部辩说她「只是当地僱用的人员」,不能算是被加国企业或机构「派驻」海外的永久居民,认定她在中国居住的六百多天不能计算,以致不符5年住2年的要求,且撤销其永久居民资格。有移民律师担心有此案例后,移民官日后会从严审查派驻海外工作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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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清与移民部有关永久居民资格的争讼,前后历经移民部上诉部门(IAD)及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则在3月22日作出判决。江海清在2003年6月抵,2006年时她通过甄选,被魁省驻北京办公室聘用为投资专员,负责该省投资移民计划的推广工作,从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江海清总共为魁省政府工作了679天。
江海清认为自己为魁省省府工作应属于「派驻海外」,在海外居住时间可以等同在加拿大境内居住,不过,江海清在2008年11月返回加拿大时,移民官却认为她在海外居住的时间,并非外派,不应列入计算,重新计算她在2003年11月至2008年11月的5年内,实际只居住了66天,达不到5年住2年的要求,且取消她的永久居民资格。
江海清不满决定,向移民上诉部门(IAD)上诉,在她提出人在北京期间,仍向加拿大政府缴税及对加拿大注册退休金作出的供款,又说她的工作是「为加拿大带来重大的投资」,且自己的最终意愿还是在加拿大居住等据理力争。她曾一度说服上诉部门在2010年7月推翻移民部决定,然而,移民部坚持继续上诉,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联邦法院法官博伊文(Mr. Justice Boivin)在3月22日作出判决,採纳移民部有关江海清虽然是为加拿大政府工作,但她「被聘用地点是在中国」,因此不能算「被外派」。判决书中引用移民部说法,指「魁省北京投资专员的职位只在中国对当地人士招募」,因此其他身在加拿大的人士不能申请该职位,又说「江海清受僱地点是在中国,并非先在加拿大被僱用,然后被派往中国」。
另外,移民部还说,外派人员经常需要返回加拿大公司报到,这与江海清的情况又不相同。
虽然江海清永久居民资格被撤销,但法官强调其判决只针对法例上的解释,法官其实同情她的处境,认同江海清对加国及魁省贡献良多,是非常合资格(highly qualified)的移民,也是加国移民法本来就想招揽的人才。法官建议她改以人道立场的理由,重新提出移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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