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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八旬华裔夫妇在多伦多买公寓时,把女儿的名字加入业权名单,没想到最后却不得不与自己的女儿对薄公堂,要求取消女儿在该公寓的联名业权。
D出生在香港,曾在律师行工作多年,90年代初就和丈夫在加州生活。
根据法庭记录,这对夫妇的公寓位于3181 Bayview Avenue。物业记录的业主是原告程氏夫妇和他们的女儿被告D。在2001年秋天之前,程氏夫妇一直住在从密市的二层楼独立屋,但当时已经65岁的程氏夫妇决定不再住2曾独立屋,而换住了多伦多的公寓。
记录显示,自2001年12月起,程氏夫妇就一直住在这间公寓,而女儿D住在美国加州。
程氏夫妇说,最开始把女儿的名字加入业权名单,成为联合租赁人(joint tenants),是因为她在律师行工作多年,熟悉法律,相信她在俩人辞世后会按照遗嘱分配财产,但女儿D违反了合约。
女儿D称,她的父母于2001年11月,以$56.1万加币买下这间公寓时,与她签署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是有效和可执行的。虽然这是一种变相的按揭,但是希望能行使赎回权,以按揭抵押人的身份,成为物业的唯一拥有人。
D还称,她和丈夫有意购买多伦多的投资物业,用于孝敬父母。她称父亲是代表自己和丈夫于当年以$55万元买下这间公寓。
但是程氏夫妇反驳,从来没有为女儿购买投资物业。这间公寓的整个购买过程,包括聘请经纪、找房、付定金以及交割,女儿都没有参与。
女儿D声称自己是买房者和物业主人,凭证就是她与父母签的贷款协议。
这份协议写明:程氏夫妇和女儿D是业权临时所有人,一旦贷款全部还清,程氏夫妇的名字将从业权名单中删除;贷款金额是$35万美元,购买价格是$56.1万加元(合36.1万美元),差价$1.1万美元将于2001年11月存入程氏夫妇的账户;年利率是5%;每月支付利息为$1,458.33元。
贷款协议书由女儿D起草,为英文。协议由程父(贷方)和D夫妇(借方)共同签署。
在签署这份协议的当天,程父和女儿还签了第二份贷款协议,用于购买加州的一处农场,金额$40万美元,年利率5%,每月支付$1,667元。
银行记录显示,女儿D确实向父亲支付了$1.1万元,以及每月$1,460元的利息,但是到2003年7月就停止支付。
女儿D说,停止每月付款是因为父亲告诉她,不会把这间公寓的业权全部转移给她。之后,她便起草了一份中文的协议书,要求把她为公寓支付所有金额约$9万美元还给她,并放弃这间公寓。程父于2004年4月给女儿转账了这笔钱。
程氏夫妇说,他们并不了解2001年11月签署的两份英文贷款协议,直到2003年咨询了律师后,才了解到联名租赁的本质和后果,因而要求女儿放弃对这间物业的权益。
今年11月,安省最高法庭法官裁定程氏夫妇胜诉,女儿D的名字将从业权名单中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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