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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加拿大自由党政府向众议院提交了离婚法修改草案。这是加拿大二十多年来第一次大幅度修改离婚法。在经过参众两院立法程序和疫情造成的延误后,新版《加拿大离婚法》3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
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是离婚诉讼中双方最容易发生恶斗的部分。新法详细列出了抚养权判决应考虑的因素。除了父母照看孩子的能力和孩子与父母手足的关系以外,这些因素还包括离异配偶是否愿意鼓励孩子和另一方保持良好关系,孩子本人的想法和选择倾向,孩子的文化和语言教育,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等等。
为了帮助离异双方放下对彼此的仇视,一起做出对孩子最好的选择。新法还修改了一些用词。例如把“抚养权”改为“决定责任”,“探视权”改为“亲子时间”。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类别
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判决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新版离婚法第一次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定义:任何暴力的,威胁性的, 包含胁迫与控制模式的,引起受害一方担忧自身安全或其他人(孩子或其他家人)安全的行为。
更重要的是,被视为家庭暴力的行为不一定达到违反刑法的程度,也不一定符合“排除所有怀疑”的举证标准。也就是说,法官可以在裁定抚养权时把没有在刑法意义上构成犯罪的家暴行为考虑在内。
家暴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身体虐待,例如殴打和禁止外出;
性虐待,包括性侵,强迫对方看暴力色情作品或者看他人发生性关系;
威胁要杀死、伤害对方或其他人,例如威胁要伤害孩子的朋友;
骚扰,跟踪;
不提供生活必需,例如不让一个家庭成员寻求治疗;
心理虐待,例如威胁,控制,羞辱,嘲笑,引起受害一方担忧自身安全或其他人(孩子或其他家人)安全的言行;
经济控制,例如不让对方碰银行账户,不准对方工作;
威胁杀死、伤害宠物或破坏财物;
杀死、伤害宠物或破坏财物。
让孩子见证家庭暴力被视为虐待孩子
加拿大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上解释新法。文章说,家庭暴力对受害者和目击者都造成伤害,因此让孩子听到、看到对另一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或者让孩子看到受害者的恐惧或所受的伤害也构成家暴和对孩子的虐待。
《加拿大离婚法》第十六章过去题为“抚养权顺序”,现改为“孩子的最佳利益”,并把第一条改为“法庭在裁定抚养权或探视权时将只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接下来的关于孩子的需求和想法、对家暴因素的考量等条款都是过去没有的。
新法还要求律师鼓励客户选择家庭纠纷调解机制而不是法庭,以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并节省时间和金钱。
根据2016年的加拿大人口普查,加拿大全国有两百多万孩子的父母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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