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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流中国人要给情妇之子办移民

www.creaders.net | 2007-05-29 10:51:05  明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加拿大移民法规定下,可申请家庭团聚的直系子女,不管是否为婚生子女,均享受平等权利。不

过,若移民申请者开始时未填报所有子女的资料,日后欲申请他们前来,移民官很大机会会拒绝接受“追加”子女的申请。

  一名来自中国谢姓移民的真实个案便正好反映以上情况,他在最初申请移民时,只向移民官说在香港有妻子,但没说他同时在美国有同居女友,且还生下两名儿子。直到1997年时,谢先生才坦白自己在美国有同居女友,且于2001年申请其中一名本来在美国居住的儿子前来。

  但是,至2003年谢先生想再申请与同居女友所生的次子前来团聚时,移民官却以他最初申请时隐瞒与两个儿子的关系,拒绝接受他的次子的移民申请。

  不服申请被拒的谢先生,先是向移民上诉部门(IAD)提出上诉,上诉失败后再以移民上诉部门未考虑人道理由,作出错误判决,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但已在4月17日遭联邦法院法官泰特尔鲍姆(Mr. Justice Teitelbaum)判决驳回。

  谢先生是在1992年取得永久居民资格及抵达温哥华,在抵达时他才告诉移民官他有妻子在香港,但他原来在美国另有同居女友,且已生有两名儿子,最小的Victor于1988年出生的资料,却没有申报。

  谢先生移民后一直保持与香港妻子的合法婚姻关系,与美国同居女友的关系亦不变,本来亦相安无事。直到在美国的同居女友决定带次子Victor搬回台湾,而长子Vincent则由谢先生监护。长子在2001年以人道理由成功申请来加,与谢先生同住。婚外情曝光后,谢先生在2002年与在香港的妻子结束婚姻关系。

  回到台湾的同居女友2003年8月决定将次子的监护权也一并交还谢先生,于是谢先生为次子提出家庭团聚申请,却遭拒绝。

  移民官认为,次子Victor已与母亲同住多年,且受到母亲照顾,现在要改为由父亲监护,但由于其父亲在申请移民时,明显是为怕元配妻子知道,并未提及有这个儿子,所以不符合家庭团聚规定中家庭成员的定义。

  华汉:判决有违人道

  不过,谢先生认为,移民法提出子女不符合家庭成员定义的条文,违反加拿大鼓励家庭团聚的人道目标,以及违反国际人权标准,况且加拿大又是国际人权宪章的签约国。

  谢先生的代表律师说,即使申请人未直接提出人道理由移民申请,但移民上诉部门(IAD)的裁审委员有责任去考虑人道理由,然而,联邦法院法官泰特尔鲍姆却不这么认为。

  泰特尔鲍姆说,申请人明明可提人道理由申请,而不是反过来质疑移民上诉部门应扩大职权,考虑人道理由。

  法官还说,移民上诉部门裁审委员,完全照章行事,没犯任何错误。

  法官驳回谢先生的司法覆核,且不同意他送交上诉庭判决的重大问题(certified question),也就是说,谢先生的上诉申请已经被驳回,只可以重新办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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