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市一家律师行代表4个车主和租车者提出20亿元集体诉讼案﹐控告4间汽车厂串谋推高加拿大汽车价格﹐以及阻挠消费者趁加元升值越境购车﹐强迫车主要多付25%到35%购车费。
多伦多律师行朱洛维斯基与里奇(Juroviesky and Ricci)代表4个多伦多市居民诉讼﹐入稟安省高等法院。
汽车行及一些车厂代表拒绝谈论这宗集体诉讼案﹐但加拿大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发言人指出﹐该公司擬定汽车及货车价格﹐也有观察对手车厂在竞爭市场的做法。
申诉人在2005年8月到2007年8月期间购车或租用汽车﹐他们说﹐在加拿大购买美国类似或相同款式的汽车﹐要付更高的价钱。
朱洛维斯基与里奇律师行的管理合伙人朱洛维斯基(Henry Juroviesky)说﹐汽车商使用不当的生意手法﹐违反竞爭法。申诉人要控告通用(General Motors)﹑本田(Honda)﹑日產(Nissan)和佳士拿(Chrysler)的加拿大和美国厂商﹐追討普通赔偿20亿元及惩罚赔偿1亿元。
诉状也点名加拿大汽车经纪行协会(Canadian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以及弗吉尼亚(Viriginia)的同等组织全国汽车行协会(National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
朱洛维斯基说﹕「我们发现汽车厂串谋诡计﹐故意推高加拿大汽车价格给加拿大消费者。」
原诉人说﹐车厂合力减少两国生意竞爭﹐各车厂联手减少越境竞爭﹐又限制新车外输加拿大数量﹐违反加拿大的《竞爭法》(Competition Act)和《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例如﹕各汽车厂一致同意﹐不承认越境购车的新车保用﹐加拿大消费者要原厂保用就要承担更高的车价﹐平均一辆车需多付25%到35%。
诉状也指出﹐有些购车合同附加「不进口车条款」﹐阻挠买家向美国汽车商买车﹐把车子输进加拿大﹐或从加拿大输进美国。控状说﹐车厂也会惩罚汽车行﹐故意刁难它们﹐不让它们出口汽车﹐包括威胁特定型號延期出货。控状所有指控均未经法庭辩证﹐集体诉讼也要正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