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华裔商人Tong Cheah于2007年向加国的知识产权登记办公室(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申请以「麦点心」(MacDimSum)为名註册出售其一系列食品及饮品﹐类似唐餐馆出售的菜式﹐但由于近似麦当劳连锁快餐店 (McDonald's Corp.)用的Mac商标食品而被拒﹐因而引发一宗长达6年的官司。
至最近﹐加国联邦法院的诉讼主审法官休斯( Roger Hughes )判决该名华裔商人要向麦当劳公司赔偿6000元法庭诉讼费。
该宗诉讼中﹐Tong Cheah并无聘请律师﹐但麦当劳公司聘请了渥太华市的 Smart & Biggar律师行大状出庭辩论。
麦当劳公司在庭上争辩﹐Mac是该公司的商标﹐包括一系统以 MC或 MAC字头的产品﹐例如 MAC FRIES炸薯条及 MC CHICKEN炸鸡等﹐生意额每年达20亿元。
Tong Cheah曾向商标反对局(Trade-marks Opposition Board)投诉﹐指他被麦当劳公司聘请的一批律师欺凌﹐又指该公司阻止他以MacDimSum名註册属违反宪法。
但该局成员同意麦当劳公司的论点﹐若Tong Cheah 以MacDimSum名註册﹐会令消费者混淆﹐不容易分辨出Mac及Mc的分别。
Tong Cheah以他被麦当劳公司聘请的一批律师欺凌为理由而提出上诉。至今个月﹐该项诉讼的主审法官休斯认为﹐Tong Cheah想用MacDimSum名註册的真正目的﹐是希望与麦当劳公司合作做生意。
法官休斯指出﹐根据Tong Cheah于2008年向麦当劳公司发出的1封信﹐Tong Cheah于信中作出建议﹕「我们可尝试合作推出全球性的MacDimSum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