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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梓在工作签证到期前申请续签,一开始因公司未取得LMO而导致申请被拒。之后,公司成功为她取得LMO,她也重新申请工签。杨梓对法官说,在工签到期后,她已暂停工作,也未有工资收入。
杨梓为了加快取得工签程序,听从移民部一名官员指示,于去年5月21日前往位于和平拱门的道格拉斯边境(Douglas Crossing),出境到美国海关但不入境美国,即又返回加拿大海关的CBSA办公室。美国海关知道杨梓只是为了到加拿大边境办理工签,所以给她一张“通知被拒入境美国”(Notice of Refusal of Admission/Parole into the United States)表格,表格上被拒理由就只打上“Flagpole”(代表意思为取道美国却不入境)一个字。
接下来杨梓申请工签的程序即特别不顺利。根据法庭文件,总共有3名CBSA官员与她面谈,检查她的手机电话内容,官员又打了几通电话,即作出结论认为她在工签到期后仍继续非法打工,于是判她不得入境。
CBSA官员立即根据《移民法》完成报告,并交给驻在海关的移民部长代表(Minister’s Delegate),由她签发“排除令”(exclusion order),这时,杨梓的中国护照被没收,官员短暂让她入境,只是为了让她张罗机票,在买到机票后,由于CBSA认为杨梓有潜逃风险,而在等待飞机期间,将她上手铐,将她拘留。
针对被指非法打工,杨梓告诉法官,她在工签到期后,是有义务性在叔叔的公司帮忙,以取得工作经验,并无支薪。
法官哈林顿(Harrington)另外发现,移民部长代表知道杨梓已取得LMO,也知道她的工作是为叔叔的公司担任簿记,需要中文及英文能力,且需要经常与在中国的供应商联络。法官认为,移民部长代表可以分析杨梓被聘是否对加拿大人造成竞争,以决定是否接受其LMO,但部长代表并未作有关分析,未分析就认为她违反《移民法》有关工作签证的条例,其做法不尽合理。
法官认为,《移民法》规定外国人未取得工作签证前,不得进入加拿大工作,但CBSA完全误解法令,杨梓见CBSA官员,即是为了申请工签,为了满足合法打工条件,而在加美边关出境再入境的做法非常普遍,并无不妥。
法官因此决定取消对杨梓的“排除令”,在“排除令”取消后,杨梓可继续其工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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